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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6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73号东楼1020号。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中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43394元,逾期利息2332.71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5倍从2017年1月10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13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浙A×××××、皖R×××××汽车各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2018年7月6日,本院自被执行人***账户扣划存款18127.0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