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石马王爱红建筑队

博山石马王爱红建筑队、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庄东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财保52号
申请人:博山石马***建筑队,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南沙井村南崖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3L6UB22C。
代表人:***。
经营者:***,女,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庄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庄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4B476317315。
法定代表人:岳本国。
申请人博山石马***建筑队于2021年1月13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庄东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博山石马***建筑队已提供担保。2021年1月14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山石马***建筑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庄东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15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庄东村村民委员会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95.00元,由申请人博山石马***建筑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然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