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寿光市振凯物流有限公司、桑继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2民初240号
原告: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967435979J,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大路与创新街交叉口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寿光市振凯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3050367F,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石头屋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52394W,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振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