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恒海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2财保153号
申请人: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大路与创新街交叉口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青岛恒海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92073011U,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千山南路2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申请人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恒海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恒海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33511.4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恒海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1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356元,由申请人潍坊滨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