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小协镇祥和装饰中心

某某与新泰市小协镇祥和装饰中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2590号
原告:褚恒滨,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小协镇祥和装饰中心。住所地:新泰市小协镇小协水泥厂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新泰市。
原告褚恒滨与被告新泰市小协镇祥和装饰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恒滨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恒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褚恒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