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川航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与南京川航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2民初6749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任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川航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98C座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区,该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诉被告南京川航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7元,减半收取3768元,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要求法院确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