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02民初7810号
原告: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8号利嘉大广场1#楼9层。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莘,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镇,总经理。
原告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与被告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世全公司向迅达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135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世全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4日,迅达公司与世全公司签订《电/扶梯产品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迅达公司负责安装10台自动扶梯,总价270000元。价款方式为:在安装人员进场前15日,世全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开工款,计135000元。在电/扶梯工程按本合同第六.1款验收完毕后15日内,世全公司付清合同总金额50%的剩余款项,计135000元。如非因迅达公司原因导致电/扶梯工程未取得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告的,则世全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于正式开工日期后6个月付清合同款项。验收:第六.1条:部件安装调试完成后,经迅达公司自检合格后,双方在3天内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申请验收。世全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支付了50%开工款后,迅达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但因安装后电梯被人毁损、火灾,项目整体停滞等原因,直至2015年6月18日,方通过了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的验收。目前,世全公司仅支付了135000元,尚欠135000元。
世全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世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经庭审认证,迅达公司提交的证据1.《电/扶梯产品安装合同》、2.《电/扶梯产品买卖合同》,3.发票签署单,4.《电梯/自动扶梯修理合同》、报价单,5.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6.三方说明函,7.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8.应收账款对账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证实迅达公司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已认定的有效证据及迅达公司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6月24日,迅达公司与世全公司签订《电/扶梯产品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由迅达公司负责安装10台自动扶梯,总价270000元。价款方式为:在安装人员进场前15日,世全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开工款,计135000元。在电/扶梯工程按本合同第六.1款验收完毕后15日内,世全公司付清合同总金额50%的剩余款项,计135000元。
2013年11月7日,世全公司支付了50%的开工款后,迅达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目前,讼争电梯已经验收合格,但世全公司仅支付安装费135000元,尚欠135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迅达公司与世全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在迅达公司安装的电梯经过验收后,世全公司未依约向迅达公司支付安装费用,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迅达公司请求判决世全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135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世全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构成违约,故世全公司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迅达公司支付利息。世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用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6日起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莆田市世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林义挺
审判员  叶士怡
审判员  任建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心彤
附注: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