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明发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民终2629号
上诉人明发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查,上诉人明发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经本院通知,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明发集团(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易惠莲 审 判 员 郭昭容
法官助理 林秀美 书 记 员 林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