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1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5701022071,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延陵镇麦溪村管巷村179号。
被执行人:江苏新中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丹延公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中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丹劳仲案字[2017]第73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载明:一、江苏新中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93元;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自此再无任何争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已将丹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工伤保险基金20299.30元支付给了申请人***。2017年5月26日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说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认为:被执行人已将工伤保险赔偿款支付给了申请人,故申请执行人不应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故本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虞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