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8473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中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02663078。
法定代表人:韦冬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双明,江苏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旭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5189729D。
法定代表人:张学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华,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瑜,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新中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旭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2022年10月17日,原告江苏新中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新中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9元、财产保全费2626元,二项合共6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新中信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阳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