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民终3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审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城乡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西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被告: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内环路11号1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城乡水务局、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6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法院催交案件上诉费通知,截至2021年12月8日仍未交纳案件上诉费,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史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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