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6548号
申请执行人: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州)商务内环路11号11层1106号。
被执行人:赵峰,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梅龙,男,1977年1月23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关于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峰、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豫0191执6548号,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0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5月0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峰、梅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赵峰、梅龙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5月2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赵峰、梅龙未按照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峰、梅龙名下不动产信息以及公积金缴存记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峰、梅龙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赵峰、梅龙在郑州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五、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赵峰、梅龙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峰、梅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我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对我院执行行为提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本。承办人建议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并询问其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尚未实现债权本金206448.67元及相应迟延利息。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