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希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红,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正,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莎莎,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希红、刘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2月26日,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王希红经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王希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王希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王希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拜建国审判员朱海审判员张前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董翠果书记员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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