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财保59号
申请人:***,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侯咽集镇陈楼行政村张龙庄2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0********。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双桥镇劳豆营村60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9********。
被告:王兆运,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侯咽集镇王庄村13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2********。
被告:王之曦,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双桥镇劳豆营村26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6********。
被告: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1号11层11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62534E。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兆运、王之曦、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兆运、王之曦、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兆运、王之曦、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存款92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94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昌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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