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824民初55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1号1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