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303民初449号
原告: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东路民生大厦-1-11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慧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1、办公2号楼1-4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慧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元及利息19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委托原告制作时尚美食街区造型草皮围挡等设施,双方签订了制作合同。但是被告尚欠尾款16000元,原告催要无果,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9日,甲方徐州慧斌商贸有限公司和乙方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签订《12th时尚美食街区造型草皮围挡制作费用合同书》,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12th时尚美食街区造型草皮围挡,费用共计7万元。甲方后增加了部分发光字和广告灯的制作安装项目,费用合计11000元。施工项目完工后,甲方已经支付乙方65000元,尚欠尾款16000元至今未付。甲方工作人员于2019年在微信中确认了尚欠16000元尾款,并承诺“我跟领导再汇报下,近期安排”。原告催要尾款无果,诉到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尾款16000元,有微信聊天记录、制作合同书等证据,该债务应当清偿。逾期付款利息,本应分段计算。其中有5000元尾款在草皮围挡合同范围内,质保期(非人为破坏为3个月)满后支付该5000元,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开、竣工时间,导致本院无法准确推算认定该部分利息的起算时点。原、被告对新增制作项目11000元的付款期限未作出明确约定,故应以16000元为本金,从原告有证据证实的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利息,即从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20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慧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加工制作费1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原告负担22元,被告负担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宁
人民陪审员周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