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李倩,执行董事。
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43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9年7月至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7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至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1、办公2号楼1-430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4、2020年10月20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尚锋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