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98号
申请人: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东路民生大厦1-1107。
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利。
被申请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彭祖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黄文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4683.7元。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4683.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