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1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东路民生大厦1-1107。
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利。
被申请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彭祖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黄文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飞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苏0312财保1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4683.7元。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4683.7元的冻结。
财产保全费244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