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集祥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市集祥石业有限公司、王月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30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集祥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生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男,1997年7月29日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生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生省太康县。
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福建泉州市集祥石业有限公司诉***、***、***、***机动车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217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福建泉州市集祥石业有限公司案款29.32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875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9.324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730民初217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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