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集祥石业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730执保12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集祥石业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
法定代表人:辛振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集祥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支公司提供保函以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集祥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车主为重庆强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车损险2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平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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