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3民初1890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3070568F。

法定代表人:黄绍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瑶,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中电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电联公司返还***的建造师证、资质等级证、工程师证、项目经理证、培训证、安全生产管理证;2.补充***自2003年6月开始至今的经济损失5500元*180个月=990000元;3.补缴***自2003年6月起至2012年的养老保险费;4.偿还***2013年-2018年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计36117.52元;5.补缴***自2003年6月开始至今的医保费;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电联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是平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任职资格为助理工程师,1999年被平和县人民政府评为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2000年被平和县建设局评为优秀项目经理。2003年间,中电联公司受让平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后将该公司变更登记为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6月9日,中电联公司向***收取了证号为3506300163号助理工程师证壹本;证号为1353001867号项目经理证壹本;证号为02-010674培训证书壹本等证书。之后,中电联公司把***的原平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述任职证书,变更登记为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使用至今已十八年。中电联公司在变更后的证书中载明:聘用企业为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为房建贰级;职务为项目负责人。在此期间,中电联公司有用***建造师的名义,进行投标、中标及项目建设等工作。现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变更登记为中电联公司,***系以上述任职证书的资质从事建设行业,并以其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而中电联公司占有、使用***资质证书多年,却没有向***偿付工资及缴交养老保险和医保费。长期以来,***反复多次要求中电联公司归还上述证书,补偿经济损失及缴交养老保险和医保费,但中电联公司不予解决,严重损害了***的从业能力、经济收入和社保权益。***为避免社保权益的损害扩大,自行缴纳了2013年至2018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36117.52元。上述事实有原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和相关证书复印件、中标工程项目情况网上公示信息表及申请人缴交的养老费票据等证据为证。综上所述,中电联公司占有、使用***资质证书多年不还,不向***补偿经济损失及缴交养老保险和医保费,严重损害了***的从业能力、经济收入和社保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的上述诉请求。

中电联公司辩称,一、中电联公司与***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起诉状自认与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是证书的挂靠关系。中电联公司及其前身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与***建立劳动关系。二、***的经济损失、养老保险、医保费(诉讼请求2、3、4、5项)等费用,均与中电联公司无关。***诉讼请求2、3、4、5项应由***自己承担。三、***请求返还《助理工程师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培训证》《安全生产管理证》等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述证件是福建锦溪集团建设工程部接收的,不是中电联公司接收。中电联公司没有收到上述证件,如何履行归还的义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述证件如果属实,***可以自行补办。何需舍近求远。综上所述,中电联公司认为,***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请求予以驳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8年12月18日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更名闽能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8日,***作为申请人,以中电联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0月18日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劳仲案不字[2018]0207号裁决书,裁决:仲裁申请不属劳动争议,决定不予受理。***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中,***提供《收条》一份,载明:朱晓艺收取***助理工程师壹本(证号3506300163),培训证书壹本(证号02-010674),项目经理证壹本(证号J353001867),安全生产管理证壹本(证号闽建建621062),朱晓艺另收其他人证件,包括***证件共十本,收取时间2003年6月9日。

***另提供一份编号为闽乡C609-96079的任职资格为助理工程师、工作单位为平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为闽建安B(2007)6002842、职务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职称为助工、企业名称为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证书复印件;证书编号为00039612号、聘用企业为福建闽能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上述复印件有加盖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福建闽能集团有限公司红章);6.证书号为3506229718,工作单位为福建闽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称为助工的证书复印件。

***另提交:查询视频、中标情况截图复印件、社保费发票、荣誉证书复印件。中电联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皆不认可。

庭审中***称其从2003年至今在平和工作,是闽能集团公司的员工,当时挂名项目负责人,挂靠完之后就没有上班。中电联公司认为,挂靠是互惠互利,在2010年之前,***需要挂靠,中电联公司也愿意增加工程师的数量,为了公司的形象,所以才同意挂靠。闽能集团在***证书上盖章,中电联公司的解释为,***提供复印件,闽能集团就会盖章。如果没有挂靠,***资质就不成立。这些证件如果没有了,***可以补办。

本院认为,***主张朱晓艺系闽能集团公司员工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挂靠闽能集团公司,但其各类证件原件并非必须一定要交由公司保管,其主张闽能集团公司拿走各类证书原件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证明有使用必然保管证书原件的这一主张,而中电联公司(原闽能集团公司)否认公司存有***主张的建造师证、资质等级证、工程师证、项目经理证、培训证、安全生产管理证原件,***要求返还上述证件原件不予支持。***可通过挂失补办相关的证件或相关的证明。

***与中电联公司均确认***与中电联公司(原闽能集团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挂靠后并未在中电联公司(原闽能集团公司)上班,而是长期在平和工作,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中电联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补缴医保费、补偿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损失等均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主张闽能集团公司的老总承诺支付补贴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称之后一直讨要该费用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故本院对其要求中电联公司补偿经济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晞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郑立坤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