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2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黄绍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瑶,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8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18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承茂
审判员 许向毅
审判员 刘国如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庄维旸
书记员 阮冬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