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众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3执537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众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路107号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民终2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285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林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