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3执5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众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路107号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执行中,本院依据作出的(2018)闽0203执537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号、闽D×××××号车辆,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号、闽D×××××号车辆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