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3执6445号
申请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307056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芗城区江滨花园1幢C座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90003X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77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2018)闽0203执6445号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562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