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3执6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307056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芗城区江滨花园1幢C座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90003X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7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0万元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18年9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6577的工商银行漳州账户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18年9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8873的兴业银行漳州账户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18年10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3540的交通银行漳州账户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87.5元,冻结期限一年,并于2018年12月8日扣划该账户存款***87.5元。本院委托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0501的招商银行漳州账户的存款,尚未反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向本院邮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表示其名下除尾号0501的招商银行漳州账户的存款3687967.53元之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显示上述账户已被其他案件首先冻结。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87.5元。
6、本院于2018年12月***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锦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电联(厦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