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2民初2838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合路58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我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