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

2532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与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1民初2532号
原告: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兴化市钓鱼镇集镇区河南。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新华居委会明珠城朝东由北向南第一间3-4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