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569号
申请人:兴化市华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胜州、韩春晖,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新华居委会明珠城朝东由北向南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王邦辉。
申请人兴化市华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其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化市华宝渔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
保全费1070元,申请人兴化市华宝渔具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其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