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

无锡佳彩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293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佳彩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64535418G,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苍中柏,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938305993,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邦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佳彩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81民初704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无锡佳彩电梯装潢有限公司2017年1月11日前的电梯装潢款9.6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64元,由被执行人兴化市捷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法院交纳执行费1377元(未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9月2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附近张贴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公告,并对现场进行了照片拍摄。
5.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281民初704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张国华
审判员  卢国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邰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