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1318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97350015A,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大院自编四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