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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1318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97350015A,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大院自编四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艾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