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4执4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大院自编四号楼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97350015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21223J。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1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明显资不抵债为由,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后已经作出(2020)粤06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对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鉴于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须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有关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41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