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02民初1231号
原告:沧州品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9D36J87,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3号楼103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宏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19813222N,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树林南大街49-1。
法定代表人:***。
沧州品立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宏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品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75元,由原告沧州品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