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榆槐枫景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坝营村民委员会与丰宁满族自治县榆槐枫景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6民初4516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坝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坝营村。
法定代表人:鲍贵臣,职务:村主任。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榆槐枫景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308006505G,住所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坝营村。
法定代表人:胡秀江,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坝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计1850.00元,保全费1350.00元,合计32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