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天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32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原告:***,女,1984年8月7日出生。
原告新疆中天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中天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中天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丽华
二0二0年四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周 莹
书 记 员 郭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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