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商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讯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3657号
原告:上海讯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KONGWEIJIA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ZIMMERMANNCHRISTIANSTEFAN,董事长。
原告上海讯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上海讯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讯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讯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讯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 畅
人民陪审员  周全红
人民陪审员  李南山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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