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1059号
原告:何发平,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上海豫立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韩通路88号。
被告:德商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199弄14号503室。
原告何发平诉被告上海豫立展览有限公司、德商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8日立案。原告何发平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发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徐年美
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