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1民初655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吴军。
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康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提安·布鲁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陶卓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江凝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