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衡阳中泰天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408民初2818号
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601。
法定代表人:邓李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财亮,广东天穗(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中泰天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蔡伦路**中兴网信全球共享服务中心研发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道公司)与被告衡阳中泰天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天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财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泰天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0000元及逾期利息27484.19元,本息合计247484.19元(逾期支付的款项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应付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8日,以198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4日暂计为27470.52元;以21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4日起暂计为13.67元,共计27484.1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泰天镜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YTJ-YX-2018-039的《衡阳中泰天镜智能体验馆包装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衡阳中泰天镜营销中心智能体验馆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原告入场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且须在开工之日起25日完成体验馆的施工及布置工作,并于2018年8月4日前经被告验收合同。本合同包干价为720000元(含6%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360000元;项目完成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97%;现场施工完通过被告验收合格后,产品保修期限为2年,质保期满后30天内支付剩余的3%。原告向被告收取约定的款项时均应向被告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含6%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付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填写了衡阳中泰天镜工作成果证明审批表,载明原被告双方合作事项为衡阳中泰天镜智能体验包装馆合同,合作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8月3日,合作金额为720000元,本次报送付款金额为338400元,原告已完成2018年8月份物料制作,被告已验收。被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签字确认。2019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回复函,载明经2019年11月7日双方友好协商,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HYTJ-YX-2018-039)履行情况的结算成果证明文件,符合合同支付条件的相关款项,最迟将在2020年1月24日前完成支付。
再查明,2018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36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3384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216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于2018年9月29日向原告支付360000元;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支付60000元;于2019年3月29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衡阳中泰天镜智能体验馆包装合同》、衡阳中泰天镜工作成果证明审批表、回复函、转账凭证、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原告方在庭审的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衡阳中泰天镜智能体验馆包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体验馆的装修义务,被告对此予以确认,且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20000元(720000元-500000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被告有权拒绝付款,故被告应于2018年9月26日支付原告97%的工程款,并于案涉工程质保期满两年后30日内即2020年9月3日前支付3%的工程款。被告逾期未付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9412.16元[198400元×713天(2018年9月27日至2020年9月8日)÷365天×3.85%×1.3(逾期罚息酌情按一年期LPR上浮30%计算)+21600元×5天(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8日)÷365天×3.85%×1.3(逾期罚息酌情按一年期LPR上浮30%计算)]。同时,被告应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上浮30%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中泰天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412.16元,并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上浮30%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6元,由被告衡阳中泰天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4元,由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艳丽
书记员刘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