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8462号
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光华街社区香山东街1号华侨城东部工业区H2栋A403-A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01090Q。
法定代表人:邓李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丽,广东恒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沙,广东恒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南外环路135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1190942K。
法定代表人:候仁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美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8元,减半收取计607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699元,合计10778元(原告已预交16857元),由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向晓东
审判员 邓树青
审判员 陈**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淑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