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海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13民初4303号 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光华街社区香山东街1号H2栋A403-A4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海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绣兴支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道公司)与被告成都海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海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海端公司支付六道公司剩余工程款296,400元;2.海端公司向六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782.74元(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LPR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5日,实际支付至海端公司支付全部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海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六道公司与海端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签订《成都青白江玖悦云湾2021年体验馆制作合同》,约定六道公司为海端公司玖悦云湾体验馆进行设计施工,合同总价款为300,000元。六道公司履行了相应合同义务,且双方于2022年5月5日签订《营销制作验收单》,确认涉案项目结算金额为296,400元。六道公司依约向海端公司出具和送达等额增值税发票。至六道公司起诉时,海端公司仍未支付项目价款,故六道公司提起诉讼。 海端公司辩称,对六道公司主张的未付款数额无异议,但海端公司内部未完成最终结算,未在验收单上加盖公章。六道公司主张的利息应在2022年5月11日送达发票30日后再起算。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体验馆制作合同、完工确认函、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15日,海端公司(甲方)与六道公司(乙方)签订《成都青白江玖悦云湾2021年体验馆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玖悦云湾项目年度现场包装、制作展示区包装服务类事项,合作期限为2021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合同总价为300,000元。该合同第2条第3款约定,项目验收单是指在框架协议内,对各个具体的现场制作、包装情况、价款及付款等所进行确认的文件,该验收单构成框架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双方结算付款的直接依据。合同第11条约定,每次任务单完成后30日内**现场包装、制作费用;每笔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国内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合同签订后,六道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完成了现场包装、制作。2022年5月5日,六道公司与海端公司工作人员***等人签订《营销物料制作验收单》,确认验收合格,并载明因方案调整而减扣3,600元。2022年5月6日,六道公司向海端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296,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5月11日,海端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已收到六道公司开具的发票。 本院认为,六道公司与海端公司签订的《成都青白江玖悦云湾2021年体验馆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六道公司依约完成现场包装、制作义务且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海端公司应及时足额将包装制作款支付给六道公司。现六道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营销物料制作验收单》,要求海端公司支付包装制作款296,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海端公司在2022年5月11日确认收到六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未及时向六道公司支付款项,给六道公司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六道公司主张自2022年5月11日起,以296,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之日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海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玖悦云湾项目包装制作款296,4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该利息自2022年5月11日起,以296,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包装制作款之日); 二、驳回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9元、保全费2,026元,由成都海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江 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