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民初21868号
申请人: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光华街社区香山东街1号华侨城东部工业区H2栋A403-A4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佳兆业盛盈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道红旗村沙头角五巷17号1楼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佳兆业盛盈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佳兆业盛盈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5267.66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额为1555267.66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六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佳兆业盛盈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55267.66元的财产(具体查封、冻结财产和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拍卖、赠与或以其它形式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