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5149号
原告:北京***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街20号院3号楼11层1101-1101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76554050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凤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3号楼7层701内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226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凤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北京***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辉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