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情报与信息研究所

某某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21532

原告:**,女,1965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航天情报与信息研究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〇八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东工业区1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40732

法定代表人:李啸龙,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馨,女,该公司纪检审计法制处副处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航天情报与信息研究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〇八所)(以下简称航天二〇八所)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4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航天二〇八所之委托代理人刘彦军、王鑫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航天二〇八所支付我200691日至2010731日期间工资95 562元及25%经济补偿金23 890元。事实与理由:我于1982年入职航天二〇八所,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书,为人事关系。2015131日我退休。200691日至2010731日航天二〇八所无故停发我的工资,此后我一边工作一边与航天二〇八所协商此事,至今从而间断,航天二〇八所一再推脱。20175月后航天二〇八所仍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实在无奈,我于20178月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认定的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应当适用时效中断。我在停发工资事件发生后从未放弃过主张权利。

航天二〇八所辩称,我单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20151月已经退休,双方人事关系已经终止。**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我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单位是我单位的下属单位北京航天奥克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公司),依据考核办法,奥克公司是创收单位,每月将收入上报我单位,我单位扣除成本之后由奥克公司发放工资,但是奥克公司年年亏损,拖欠我单位多项费用。20069月经我单位决议,暂停奥克公司工资发放,由其自行发放,之后的工资按照先交后发的原则,每月以支票形式送达财务处,核对后发放。**主张期间部分费用是由奥克公司发放。奥克公司注销后20098月至20107月工资由我公司发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1982111日入职航天二〇八所,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4101日至2014930日的《聘用合同书》,为人事关系。**于20151月退休

20069月至20107月期间**曾在航天二〇八所下属的奥克公司工作。双方均确认20069月至200612月**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为1600元,2007年至2008年期间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为1670元,20091月至7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为1700元。航天二〇八所主张20098月至20107月期间工资按每月2261.3元发放,**主张上述期间工资均存在差额。

**主张其退休后曾与航天二〇八所协商解决工资差额问题,曾向航天二〇八所提交过反映问题的书面材料,航天二〇八所一直未予解决,其认可并未到其他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航天二〇八所主张**退休后至本案仲裁前**从未向该单位主张工资差额一事。

另查,航天二〇八所现名称为北京航天情报与信息研究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〇八所系该单位军工代号,现仍对内使用。庭审中,航天二〇八所同意应诉。

2017824日**以要求航天二〇八所支付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2017]1324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于20151月自航天二〇八所退休,其与航天二〇八所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工资差额发生的争议,**应于双方终止人事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主张退休后曾向航天二〇八所提交过反映工资差额问题的书面材料,但未能就主张权利情况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据现有证据本院不足以确认**自双方人事关系终止后至其提起仲裁时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故本院对航天二〇八所所持时效抗辩理由予以采纳。综上,对于**要求航天二〇八所支付200691日至2010731日期间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敬

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乔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