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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诏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4民初363号 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A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9815615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丹诏大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33XG48。 法定代表人:李一然,总经理。 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诏***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绮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