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4民初363号
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A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9815615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丹诏大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33XG48。
法定代表人:李一然,总经理。
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诏***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绮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