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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宁波某某临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7846号 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9815615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临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临山镇南塘路51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GHK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临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先行进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宁波**临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1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27.90元(自2021年10月2日起,以11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1‱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6日),直至计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事业部绿地铂澜府-品牌展区制作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临山-企2019第90号)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绿地铂澜府-品牌展区项目的品牌展示墙设计与制作等一系列服务,并就项目概况、服务内容和期限、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约定、保密责任、禁止商业贿赂、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在接到被告验收通过开具相应发票通知后15日内开具出等额发票。嗣后,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原告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2日委托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其在收到律师函七天内支付原告合同款11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宁波**临湾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无异议;第三项诉讼请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经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1.《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事业部绿地铂澜府-品牌展区制作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临山-企2019第90号)1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原告已按约开具等额发票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及国内特快专递快递单各1份,拟证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委托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其在收到律师函七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款110000元的事实。被告称未收到,不认可。经审核,因收件人地址与被告的注册地不一致,原告亦无法证明被告已实际签收,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除原告诉称的“原告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2日委托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其在收到律师函七天内支付原告合同款110000元”外,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其余内容一致。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发票后1个月内按约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承揽业务,双方对承揽价款进行了确认并约定了付款时间,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至,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仍未能支付价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临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款项11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1254.50元,财产保全费1072元,合计2326.50元,由被告宁波**临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恬恬 附: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