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180号之一
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5944739B。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东晓、吴彬彬,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新中路20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9F5YX0Q。
法定代表人:沈勇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企业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德志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