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信亨实业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880号
原告:上海信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236号5幢2280室。
法定代表人:林银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芳,上海市松江区佘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新中路20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沈勇昊。
被告:***,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上海信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信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与俩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上海信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亚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程
书 记 员 刘泉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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