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自动化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中交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4民初3926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B塔**。
法定代表人:张国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燕,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自动化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楼****iv>
法定代表人:郭长星,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中交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西路**永定镇政府办公楼YD062
法定代表人:李贝贝,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郭长星,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富泽园****。
以上三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义,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鹏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自动化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中交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长星及第三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自动化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中交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长星提出反诉,本院予以接纳合并审理。现原告与三被告均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以及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自动化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中交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长星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498元,由原告广州市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126元,由被告**自动化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中交宏大(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长星负担。
审 判 长  赵 咏
人民陪审员  黄慧琦
人民陪审员  曲怡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蔡泳书
书记员李锐